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项目(课题)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专项年度预算总额的调剂,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牵头组织单位审核后报财政部批复。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按原预算评审程序委托预算评审第三方机构评审后,报牵头组织单位审批。

项目(课题)年度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课题承担单位之间预算调剂以及增减项目(课题)参与单位的预算调剂,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专业机构审批。

项目(课题)预算总额不变,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其他费用等预算如需调剂,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审批。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基本建设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剂,如需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其他方面支出;如需调增,需由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报专业机构审批。

项目(课题)的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承担单位与项目(课题)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