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专业机构接受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与牵头组织单位的共同委托,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组织项目(课题)立项、预算评审、提出年度计划建议;负责与项目(课题)牵头承担单位签订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含预算书,下同);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复预算调剂;负责项目(课题)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决算;定期报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督促项目(课题)预算执行,监督检查项目(课题)资金使用情况;建立健全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资金管理、财务验收、内部监督等制度,以及预算执行人失信警示和联合惩戒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