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五十九条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09〕21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673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教〔2012〕27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443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通知》(财教〔2013〕489号)、《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56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管理工作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57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预算调整规定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58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59号)、《财政部关于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结题财务决算工作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6〕6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