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三条

第三条 重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等,开展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基础性和公益性研究,以及企业竞争前的共性技术和重大关键技术研究开发等公共科技活动,并对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工作予以适当支持。重大专项实行概预算管理,项目(课题)实行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