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工作,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国家国防科工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法制工作机构是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国家国防科工局是被申请人,由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内设机构承担被申请人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
第八条
申请人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国家国防科工局已经依法受理的,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
第十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国家…
第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
第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九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第二十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国家国防科工局印章。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依法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第二十五条
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维持、变更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国家国防科工局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七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使用统一的文书格式。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6月2日公布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5号,根据2007年2月7日公布的原国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