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五条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申请行政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认为国家国防科工局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