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对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国家国防科工局是被申请人,由承办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内设机构承担被申请人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