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国防科工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