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