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审理终止。 因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因其他原因依法终止行政复议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