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国家国防科工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决定延期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第三人。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