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二条提出审查意见,经国家国防科工局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