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应当于举行听证的5日前将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拟听证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国防科工局的负责人应当参加听证。不能参加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委托相应的工作人员参加听证。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