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听证由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有关负责人任主持人,两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任听证员,一名记录员制作听证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