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