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依照规定查阅、复制有关材料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