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国家国防科工局印章。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
国家国防科工局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第三人。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家国防科工局根据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公开情况,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行政复议决定书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