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