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国家国防科工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