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
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补正材料后,依法予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