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国家国防科工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并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应当予以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不属于国家国防科工局管辖的,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书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国家国防科工局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