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2024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国家国防科工局应当予以受理: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且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和国家国防科工局的管辖范围;

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