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发布机关 质检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行为,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以及国务院赋予…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办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用登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所辖行政区域内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长输管道的使…

第二章 使用登记对象的划分

第五条 压力管道均应进行使用登记,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格式见附件二)。公称直径大于等于50mm的GC1级管道、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应予… 第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以使用单位为对象。使用单位所用压力管道,按其管辖部门或装置不同,分别进行使用登记。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第八条 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含有多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的,按下述原则确定每个压力管道登记单元: 第九条 工业管道可选择本规则第八条任何一款方式确定登记单元。 第十条 压力管道、安全保护装置和附属设施的界定:

第三章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划分及确定方法

第十一条 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以等级表示,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4个等级。安全状况等级的划分方法如下: 第十二条 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由下述检验机构确定: 第十三条 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并将其评级结论作为压力管道能否安全使用的依据。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第六章 使用登记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负责企业内部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的管理,有条件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压力管道使用登记信息化管理系统。地市级以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压力管道实施动… 第三十三条 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到期前90天提交换证申请,安全监察机构按照第五章使用登记程序办理换证手续。 第三十四条 使用重要压力管道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到办理使用登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重要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复核。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使用单位贯彻执行本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使用单位,安全监察机构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或者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导致发生压力管道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略) 附件二: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附件三: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四: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略) 附件五: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