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本规则实施前已经使用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当在本规则施行后1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在线检验,提交第二十二条(一)项要求的资料和在线检验报告,安全监察机构按…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略) 附件二: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略) 附件三: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略) 附件四: 压力管道注册代码和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规则(略) 附件五: 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填写说明(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