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使用登记证的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