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