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七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达到1级或者2级的要求。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