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3. 第四章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五条 长输管道和公用管道使用单位必须制定公共安全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以使用户、居民和从事相关作业的人员了解压力管道安全知识,提高公共安全意识。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设计单位、元件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新建、扩建、改建的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压力管道的安全状况等级应当… 第十八条 在用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并且安全状况等级达到1级、2级或者3级。对安全状况等级未达到3级的在用压力管道,可以进行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其结论应当符合压力管…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