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在管理制度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一般修理、改造时,其修理、改造方案由使用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在用压力管道需要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时,向负责使用登记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由经核准的监检机构进行监督检验;

使用有安全标记的压力管道元件;

按期进行定期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