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条 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核(核查)和发证(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条 使用登记的核查工作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察机构对使用单位上报的资料或者核查组的核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使用登记。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发证或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