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察机构在收到使用单位的申请资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将是否受理的结论书面通知使用单位。不予受理的要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