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在用压力管道在定期检验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由使用单位按照工程或者装置填写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连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
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在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报告;
安全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等)校验报告;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