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使用后30个工作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申请书和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一式3份),携同下列资料向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办理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和资料也可以采用电子邮件或软盘形式提交:
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证明书、压力管道安装竣工图(单线图);
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报告》;
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名单;
重要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