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报资料不齐全的;

安全状况等级不明的,或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1级或2级的,或在用压力管道安全状况等级达不到3级且又未经安全评定或者风险评估的;

无设计、安装资格的单位所设计、安装的新建、扩建、改建压力管道的;

使用单位未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的;

使用单位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未进行培训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