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五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对提供的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实施性负责,必要时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核查组进行核查。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