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六条 核查组由安全监察人员、有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经验的专家和具有压力管道检验资格的人员组成。使用单位应当配合核查组作好核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