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三十一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不予发证或者注册: 未达到第四章要求的; 申请材料与检查结果不符而未及时改进的。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