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八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使用登记程序 第二十八条 核查后,核查组应当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当送使用单位和报送安全监察机构。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