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六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使用登记条件 第十六条 输送可燃、易爆或者有毒介质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具备: 事故预防方案(包括应急措施和救援方案); 巡线检查制度; 根据需要建立抢险队伍,并且定期演练。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