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每个使用单位根据所用压力管道情况可有1个或若干个压力管道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的原则如下:
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按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和工业管道分别至少填报1个或若干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长输管道管辖部门不同的,分别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公用管道可分区域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工业管道可按装置、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等形式填报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
压力管道条数较少的单位,可只建立1个使用注册登记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