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2003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使用压力管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压力管道使用登记分为登记注册和登记发证(证书格式见附件一)两种形式。使用登记证有效期为6年。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