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发布机关 财政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下达资金预算,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农业生产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第八条 水利救灾支出方向的使用范围如下: 第九条 救灾资金不得用于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与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根据救灾资金预算规模,财政部商农业农村部、水利部确定分别用于农业生产救灾和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控制额度,并根据灾情统筹安排。 第十一条 各省申请救灾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农业农村部门、水利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申报。申报文件编财政部门文号,主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 第十二条 救灾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分配。 第十三条 在遭受严重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支出责任落实,统筹自身财力优先安排资金投入,保障抗灾救灾需要。 第十四条 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为财政部按规定分配、审核下达资金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分配给各省的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将预算下达给各省级财政部门,并抄送省级相关部门及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第十六条 救灾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级财政下达预算文件应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救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中央和省…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同时废止。 相关版本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 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