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 申请救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中央和省…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要建立内部控制机制,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下达预算、分配和使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公开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