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