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加强绩效运行监控和评价,确保资金安全有效。预算执行中重点监控资金使用是否符合预算批复时确定的绩效目标,发现绩效运行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预算执行结束后,按年度及时对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