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救灾资金时,能够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要做到绩效目标连同资金预算一同申报、一同审核、一并下达。结合救灾工作的紧急性和特殊性,对确难事先确定绩效目标的,中央和省级财政在资金拨付时可不下达绩效目标,基层部门和资金使用单位申请预算时,应填报绩效目标,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与预算同步下达,并逐级报至省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收集汇总后,报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或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