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应在确保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及时性、有效性的前提下,结合实际加强救灾资金绩效管理。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