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资金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财政、农业农村、水利部门等有关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救灾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救灾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201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