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送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财政部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救灾及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9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