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生产和水利救灾资金(以下称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救灾资金是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应对农业灾害的农业生产救灾、应对水旱灾害的水利救灾两个支出方向的转移支付资金。其中:农业生产救灾支出用于农业灾害救灾;水利救灾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其中: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高温热害、干热风、低温… 第四条 救灾资金实施期限到2028年。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对救灾资金开展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下一阶段政策实施期限。各级农业农村、水利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统一要…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由财政部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共同管理。财政部负责救灾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下达资金预算,开展救灾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 第六条 救灾资金根据农业灾害和水旱灾害实际发生情况,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部署分配拨付和使用管理,突出政策性、及时性和有效性。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之前,可根据防灾减灾工作… 目录 第一条